化妆品委托检验指南
时间:2024-02-28 15:30

 

  一、送检要求


  (一)资料要求:以下资料均应加盖委托方公章方有效

  1、委托方法人授权书原件;化妆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化妆品委托检验协议书》一式二份;

  3、《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表》一式二份(注:申请注册、备案检验时);

  4、进行限用物质、禁用物质等理化检验和毒理试验时须提供产品配方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产品配方为全成分配方,含量用百分浓度表示,各成分根据百分浓度由高到低排列;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产品等)应将各剂配方分别列出;染发、脱毛类、除防晒类产品外含防晒成分的其他类产品应标记功效成分。进口化妆品的配方表,应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后打印的条形码。

  5、产品中文说明书一式二份;属于进口产品应提供说明书中文译文,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产品中文标签。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与提交“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的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6、生产工艺、产品标准以及与送检样品同批号的出厂报告书(必要时)一式一份。

  7、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纸质资料一式一份。

  8、其它有助于检验的资料。 

  (二)样品要求

  1、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或试制样品。

  2、试制样品应当是与市售产品完全一致的定型产品,试制样品应当有完整的包装和中文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等与注册和备案检验相关的信息。

  3、进口特殊化妆品在产品注册时提交试制样品的,应当同时提交市售产品。

  4、样品数量应满足所有检验项目的要求。

  5、送检时样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当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需要。

  6、如本院为首个受理注册和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则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样品进行现场封样,封样由本院和申请企业共同确认,封条经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附上检验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检测项目、周期、所需样品数量

  详见《化妆品委托检验项目、检验周期及样品数量参照表》(见附件),特殊情况,双方自行约定检验周期。 

  三、报告变更申请

  化妆品企业因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事项发生改变,或发现检验报告打印错误的,可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报告变更申请,即《化妆品注册与备案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检验检测机构经确认后可出具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并说明理由。

 

 

 

 

  受理部门: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业务科一楼受理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  8:00-12:00  

         工作日下午  14:00-17:00(冬令时)

                  14:30-17:30(夏令时)

  电   话:0592-56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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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3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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