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检验指南
时间:2024-02-28 15:36

 

  1、样品收检统一由业务科办理,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接受。

  2、个人送检的样品不予受理。如特殊情况确有必要,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有关行政部门签转受理,方可收检。

  3、委托方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在《委托检测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填写《委托检测协议书》,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收检。

  4、送检样品应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等,一般应为(未)启封。所检验项目因环境或其他因素影响,对检测数据的可靠性有影响的,不能受检。

  5、检品数量应为一次检验用量的3倍,检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委托方应在《委托检测协议书》注明,经双方商定后可酌情减量。

  6、委托检验报告所出具的结论和数据,仅对收检样品负责。

  7、对委托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复检,本院在3日内对当事人的复检申请作出签复。

  8、凭缴费通知书到银行缴纳检验费,接到领取检验报告书电话通知后,凭银行缴款回单,到本单位财务开取发票,后到收检大厅领取检验报告书。

  9、本院检验收费标准详见《厦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关于印发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厦食药检[2020]27号)。

 

 

 

  业务受理咨询电话:0592-5619820

  传    真:0592-5619821 

  地    址:厦门市东渡海山路33号

  邮    编:361012